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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女性生育加发保险金

 本报讯 (记者李敏)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本月起正式实施。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新《条例》强化了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同时增加了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新增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间保障条款。

  我市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便统一了城镇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和新《条例》一致。为了便于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此次新《条例》对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是按参保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904元/月。记者获悉,新《条例》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新《条例》还考虑到女性失业人员等特殊失业人士的需求,增加了更多人性化的条例。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此外,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子女未满一周岁时等特殊情形下,可以不接受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必每月办理领取手续。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林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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