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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医保参保人门诊看病每月报销限额20元

本报讯(记者 蔡晓丹)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近日,市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等联合下发《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管理办法(试行)》,这意味着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门诊看病也可以享受医保报销。该《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费用除外),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的一项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据悉,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列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参保人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为:一般诊疗费,按70%的比例支付;其他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含一般诊疗费,下同)的限额为每人每月2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可以累计计算。办理常住异地或异地定居的参保人,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1月、7月分两次拨付给参保人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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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门诊如何报销?

参保人就医时,必须出具社会保障卡,供接诊医生或医院其他工作人员核定身份后(急诊除外),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记帐结算。参保人就诊未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不予记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补发相关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人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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