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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建房不得超6层

本报讯 (记者郑梦婕)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我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等作出明确的技术规定。该规定将于12月5日起施行。

《规定》对于住宅用地绿地率要求用地面积等于或小于1.5万平方米的,绿地率应高于或等于25%;用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到5万平方米之间的,绿地率须高于或等于30%;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绿地率应高于或等于35%。《规定》还提出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

《规定》对于停车设施的配建也做了相应的要求,一般住宅、行政办公以及文化、体育、商业、商务设施、市级医院等项目规定停车面积和地面以上计容总建筑面积之比须大于或等于20%。

另外,位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澄海、潮阳、潮南、南澳县的区(县)治所在地的村民个人建设住宅,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位于其他地区的村民住宅,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郑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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