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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作抵押 借钱“玩失踪”

 本报讯 (记者李岱娜 通讯员林允源)一名“80”后男子余某自2012年到汕头市后由于无业且好赌,经常到开设于市区某公寓的棋牌室打麻将赌钱。期间,余某经常赌输钱而又没有经济来源,多次跟他人借钱达数万元。尔后为偿还借款,余某居然心生“妙计”,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形式获得他人的小轿车后,未经车主同意便将小轿车作为向第三者借款的抵押物,之后余某因为租车期限到期无法还车,便关掉手机玩起了“躲猫猫”。近日,他被龙湖区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余某与汕头市东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东某公司”)签订“租车租赁合同”,以每日租金人民币400元的价格租用该公司的丰田凯美瑞小汽车1辆,后经蔡某介绍,于3月13日私自以该车为抵押物向林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向林某出具借条。在借款过程中,被告人余某向蔡某、林某隐瞒该丰田凯美瑞小汽车的真实权属情况,并谎称该车为他人欠自己赌债而提供的抵押物,以骗取借款。事后,为蒙骗“东某公司”,被告人余某又到“东某公司”办理了车辆续租手续。

  同月21日,被告人余某再次到“东某公司”,租用另外1辆锐志小汽车,以同样手段,谎称该车是他人提供的抵押物且伪造了相关的借款协议,私自以该车为抵押物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向蔡某出具借条。

  同月底,被告人余某为逃避“东某公司”及蔡某、林某的追讨,先是拒不接听电话,后又改换电话号码。“东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余某失去联系后,通过GPS定位,分别找到蔡某、林某寄放于停车场的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及锐志小汽车,并自行将2辆汽车开回公司。

  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上述两辆小汽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67900元。同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市区将被告人余某抓获。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林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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