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近日,市民政局制订了《汕头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与日常民俗文化相冲突;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和性质、成员构成及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业务和工作特征。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或有迷信色彩的文字内容;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或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等。
规定还明确,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已故或者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须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只限于确实需要的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内,做出了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