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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摩托车可获200元回收费

 本报讯 (记者陈洪镔)近日,市公安局就中心城区报废摩托车相关事项发出通告,规定1999年12月12日前在原特区范围(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应依法办理强制报废手续。

  据悉,为方便群众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8月10日期间,公安交警部门将在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交警金平、龙湖、濠江、机动和高速大队业务服务大厅设置代办点。凡将报废摩托车及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送各代办点并办理摩托车报废相关手续的,市政府将每辆给予发放回收费200元,逾期办理的不予发放。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将加大力度查扣报废摩托车,对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由公安交警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处罚款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违反规定收购报废摩托车的,一经查获,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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