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彦恂)记者从汕头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了解到,从今年5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工程应当依法缴纳建筑施工工程的排污费。
据了解,建筑施工单位可自愿选择按“实测模式”或“简便模式”申报排污情况。采取简便模式申报的建筑施工按下列标准计征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根据其用水量按国家规定的每吨污水统一收取0.39元;废气排污费以建筑面积和施工场地面积为基数,按全工期每平方米排放一污染当量收取0.6元;噪声排污费按抽测平均噪声超标值申报计费,即日间施工按超标7分贝征收1400元/月,夜间施工按超标16分贝征收11200元/月,对同一施工单位沿边界超过100米有二处或二处以上噪声源的加1倍计征。
据悉,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施工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将依法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结清所有建筑施工工程排污费的施工单位,将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暂缓办理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