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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法院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提供劳务者摔伤致残,但雇主拒绝赔偿,受害人无奈只得向榕城法院渔湖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经渔湖法庭干警深入分析案情,找准矛盾纠纷症结,灵活运用执行方法,做好和解工作,最终帮助受害人依法获得35万多元赔偿金,这场长达2年多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终于得到圆满和解执结。

  2011年1月31日,被执行人袁某向另一被执行人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某经济联合社(原揭阳试验区渔湖镇某经济联合社。下称经联社)承包安装迎春彩灯,申请执行人袁某通受袁某雇用在安装彩灯时,因竹棚突然折断从竹架上坠地受伤,致骨折并截瘫。经鉴定,袁某通受伤达四级伤残。2012年6月4日,榕城法院判决袁某、经联社分别赔偿袁某通人民币196457.96元和291429.93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袁某不服提出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两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义务,袁某通向榕城区法院渔湖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渔湖法庭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某的房屋。经调查发现,申请执行人袁某通和被执行人袁某是同村人,事故发生前双方关系较好;袁某通是其家庭主要劳力,2年多的负债治疗使其家庭经济不堪重负,治疗后仍无法自理,境况凄凉;被执行人袁某及其父母妻儿等8人居住在被查封的房屋,除被查封房屋等生活必需物品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袁某对法院的判决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执行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和各方当事人的家庭、财产等情况后,认为应尽量化解双方矛盾,以和解方式妥善处理,于是先后20次组织各方进行协商。执行人员针对袁某通和袁某双方对法律关系认知不同的矛盾焦点和症结,耐心细致进行法理解释、情理沟通,并请当地村干部协助做思想工作。经过各方人员的不懈努力,终于使袁某得到袁某通的谅解,申请执行人袁某通与被执行人袁某、经联社达成了以下和解协议:袁某于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给付袁某通人民币60000元,经联社于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袁某通人民币291429.93元。

  最后,在渔湖法庭干警的见证下,袁某和经联社均自觉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某通拿到了相应的赔偿款项。该案的圆满执结,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剑锋 李翠梅

来源:揭阳日报   责任编辑:黄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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