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媛)记者从市交警部门了解到,《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本月起实施,《办法》对救助对象和受理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有效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救助。
《办法》规定,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只要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葬礼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对符合救助范围的交通事故,由受理事故的中队送达《预(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后告知受害人及其家属向交警大队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交警大队接到申请后对交通事故事实做初步审核,并与受害人或其家属签订协议,再进一步提交审批。
此外,《办法》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方没有经济能力垫付抢救或者丧葬费用,由救助基金中的代管资金给予垫付。当出现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久侦未破,或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无法履行赔偿义务等情况时,由救助基金中的代管资金给予道路交通事故死、伤者或举报人、证人从8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