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潮汕文化 传播民族影音 振兴潮汕艺术 凝聚民族精神

市中院依法对抢劫罪犯吴创城执行死刑

  因犯盗窃罪入狱的吴创城,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半时间,又与人结伙持枪抢劫并致人死亡;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抢劫罪犯吴创城进行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

  2008年11月,年仅17岁的吴创城(男,汉族,1991年11月4日生,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重新回归社会的吴创城贼性不改,2011年2月10日,他与同案被告人李某荣、李某锡(均已判刑)商议抢劫出租车,李某荣又打电话叫来同案被告人杨某锐(已判刑),吴创城乘坐杨某锐驾驶的摩托车外出购买1把尖刀,李某荣则准备猎枪1把。吴创城、李某荣、李某锡会合后,乘车至普宁洪阳大圆处,骗乘被害人邱某生(男,殁年47岁)驾驶的捷达牌小汽车前往白塔镇桐坑村。途中,吴创城指使李某锡为猎枪装上子弹,当车行至白塔镇瑞联村与揭西东园交界处偏僻路段时,吴创城借故让邱某生停车。邱某生下车后,吴创城持猎枪威胁其交出车钥匙,邱某生抓住猎枪枪管,被李某荣从背后抱住,李某锡持尖刀砍击其腿部,李某荣接过尖刀砍击邱某生背部致其倒地,吴创城持猎枪射中邱某生颈部,致邱某生因脊髓严重损伤而死亡。随后,吴创城驾驶抢劫所得的汽车搭载李某荣、李某锡逃离现场,次日,吴创城通过杨某锐将抢来的小汽车售出。

  在此前的2010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刚满一年的吴创城还伙同李某荣、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商定抢劫,由李某荣于普宁里湖某酒店附近,租乘被害人陈某初驾驶的夏利牌小汽车前往揭西金和,杨某驾驶面包车搭载吴创城等在后尾随,至金和大圆处之时,吴创城等人持西瓜刀等作案工具对陈某初进行威胁,抢得小汽车1辆、手机2部及部分现金。

  2011年3月21日,吴创城被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创城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具有抢劫数额巨大、持枪抢劫且致人死亡的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吴创城的地位及作用突出,系被害人死亡的主凶,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创城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天上午依法对抢劫罪犯吴创城进行公开宣判,随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来源:揭阳日报   责任编辑:黄晓芸 
    大名:    提醒:理智评论文明上网,拒绝恶意谩骂。

评论正在加载中...

相关内容

最新潮汕影视
随机推荐潮汕影视

潮汕爆笑喜剧:西游记(第三集)

潮语特别版《康熙微服私访记》-华龙潮汕网
华龙潮汕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留言反馈 | 友情链接
华龙潮汕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8-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