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王晓霞报道:或许他的本意只是抢夺,但当遭遇被害人反抗时便不由自主地采用暴力手段,其犯罪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近日,江西籍男青年郑某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去年8月27日下午6时多,郑某与同伙“光头”经事先通谋驾驶一辆红色男庄摩托车外出伺机作案,当来到龙湖区凤凰山路某酒家门前时,看见中年男子黄某提着一个旅行袋与朋友步行至该处,“光头”遂驾车靠近黄某,坐在车后座的郑某动手抢夺黄某手中的旅行袋。黄某发现后立即拽紧旅行袋,郑某遂与之拉扯并拖拉黄某跑了几步,最终用力拉拽将该旅行袋抢走。次日,公安机关将郑某抓获归案,并缴获其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及赃款人民币1900元。
郑某归案后,供述所抢得的旅行袋中装有现金1.06万元和机动车行驶证、钥匙等财物,他与“光头”平分赃款并将其余物品丢弃,抢得的赃款大部分用于赌博。被缴获的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