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揭阳中院对6宗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作出二审判决,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被法院判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判决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案情回放
2009年6月,梁某科等6人入职到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为梁某科等6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2009年10月,梁某科等6人以广东公司无与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向广东公司提出辞职,并不再上班。之后,梁某科等6人向揭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请求:一是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广东公司支付其因无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
经仲裁,揭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梁某科等6人的申请。对此仲裁裁决,广东公司不服。2010年2月23日,广东公司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劳动仲裁裁决。经审理,榕城法院认为,梁某科等6人提出的上述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广东公司诉讼请求的依据不足,予以驳回。宣判后,广东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揭阳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揭阳中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梁某科等6人的诉讼请求包括广东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五方面。其中,对于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容易为人所理解和接受,而对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两个问题,因涉及到比较严格的法律规定,市中院办案法官专门对此作出解释:一是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我国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与口头订立合同相比,具有明确、确定、有据,便于履行和监督;若发生劳动争议,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利于有关部门处理的优点。但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劳动法》没有作出规定,现实中,出现一些用人单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是出于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借机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往往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双方所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给有关部门对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不便,也由此耗费国家的诉讼资源及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从立法层面上解决这个问题, 2007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作出进一步规定,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正是依据这个硬性规定所作出判决。
二是关于缴纳社保费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设立社会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本案中,梁某科等6人与广东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有权要求该公司为其交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并在该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广东公司向其支付按揭阳市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1438元三倍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编辑:邱洁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