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静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包括广东省(含深圳市)在内的8个省市,其中,广东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目前,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准备阶段。
据悉,本次试点行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两部分,具体为“1+6”:“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方面,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