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手段组织恶势力,贩卖毒品非法持枪;垄断全镇盐业,非法抽河沙牟暴利;开赌场生纠纷,指使“马仔”枪杀对手……8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林某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林某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限制减刑。林某辉、林某忠、林某彦等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宣判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法院审理林某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1 岁的林某钦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1年9月1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自2002 年11 月刑满释放后, 便纠集、网罗、拉拢家族成员及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和吸毒人员,以揭西县凤江镇阳夏乡巷口埔村其鱼寮为据点,通过提供毒品、故意伤害等手段,逐渐形成一个以林某钦为组织者、领导者, 以林某忠、林某兵、范育斌(已死亡)为主要成员,林某辉、林某彦、黄某词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林某钦利用该组织的恶势力和影响,通过开设赌场、非法开采河沙、非法经营食盐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有计划、有目的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期间,林某钦先后提供毒品给林某兵、吴某水、林某新、吴某青等吸毒人员,有效控制吸毒人员为其服务。林某钦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使其他同案人持械、持枪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1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及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3支枪支,情节严重;强奸后迫使他人卖淫多次,情节特别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重婚罪。
林某忠、林某辉、林某彦等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同案人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及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等。
法院依法判决林某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限制减刑。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林某忠、林某辉、林某彦等8名被告人2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
法院还就有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作出判决。
(编辑:黄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