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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警方侦破特大传销案纪实

  一个打着“生物公司”幌子的非法传销组织,以“介绍生意”、“介绍工作”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将来自四川等地的28名受害人骗到揭阳,并采用种种手段骗取“人头费”近30万元。这一特大非法传销组织被东山警方“一锅端”的新闻经媒体披露之后,引起了广大读者的高度关注,近日,记者专门访问了东山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揭秘该案详情。

  一块黑板牵出一起传销大案

  “上课洗脑”可说是绝大多数非法传销组织惯用的伎俩之一,目的是通过向受害者强制灌输“发财捷径”、“致富秘籍”等思想,引诱其参与传销活动。在东山警方破获的这起特大传销案中,犯罪嫌疑人怎么也没有想到,非法传销团伙被警方一网打尽,正是因为组织受害人“上课”时使用的一块黑板。

  据东山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起案件的线索是由东山区玉浦村的治安联防队员提供的。这名治安联防队员在一次日常巡查中,发现有几名男子扛着一块黑板走进该村的一处出租屋中,行迹较为可疑,于是尾随这伙人来到出租屋周边观察,竟然发现屋里摆放着几排桌椅等物,布置得有如一间教室。附近并没有人开设培训班什么的呀,这是干啥呢?眼前的情形让这名联防队员觉得跷蹊,遂向东兴派出所报告。

  东兴派出所获得线索之后高度重视,马上抽调警力蹲点摸查。经过一番细致的工作,办案民警发现了一个重大的情况:这是一起典型的传销案件!除了玉浦村联防队员发现的窝点外,在市区的东山、榕城,还有另外6个传销窝点。在摸清这个非法传销组织全部窝点及其活动规律之后,5月7日,东山公安分局果断出击,出动大批警力集中收网,一举打垮了以“老总”高某华为首的非法传销组织,破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团伙案件3宗和因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28宗,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4名,成功解救出28名被非法拘禁的人员。

  传销幌子“生物公司”已是“老字号”

  经警方调查,这一非法传销组织的头目“高总”高某华、“主任”郭某云于今年3月中旬从厦门来到揭阳,打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招牌,以销售该公司产品为名,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

  据东山警方有关负责人介绍,非法传销组织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幌子已经不是第一次。去年福建厦门及广东梅州等地,都曾破获打着“天狮”旗号的非法传销组织,而高某华等人正是从厦门流窜到揭阳的。记者在网络上搜索了解到,尽管这家企业确实存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自2004年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出现多起以“天狮”为幌子的传销案,其中2009年12月四川绵阳警方破获的一起案件,涉案人员达5万多人,涉案金额近2亿元。

  “洗脑”加暴打胁迫受害者交钱拉人

  每一名被骗到传销窝点的受害人,刚到地头之时无一例外都被奉为“贵客”,其后不久就成为“乖学生”,接着有些人就会成为“沙包”,之后“表现好”者可能慢慢地变成“管家”、“主任”甚至“大主任”。

  据东山警方有关负责人介绍,非法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大多假借“介绍工作”、“介绍生意”之名诱骗受害人。当“新人”被骗到传销窝点之后,开始时往往会受到很好的接待,传销组织的骨干人员好话连篇,不断向“新人”吹嘘“公司”的实力多雄厚、生意多赚钱等等;随后,当然是要求其掏钱买“产品”以及拉人发展下线了。这些所谓的“产品”要么质低价高,要么干脆就是子虚乌有,根本目的就是要参与者交出“份子钱”。在东山警方破获的这起传销案中,“份子钱”的金额因人而异,按标准是每份“产品”认购金额6000元,但实际上交的却由4000元至6000元不等。

  受害人一旦被骗至传销窝点,就会失去人身自由,身上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均被搜走强行“保管”;只有当被要求诱骗其他人参与传销、并受到严密监视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与外界联系。每一天,传销团伙都会指派人为受害人“上课”,强制灌输“不劳而获”、“快速致富”等思想,对受害人进行“洗脑”,如果“思想不通”或不服从管理,便施暴力进行殴打。在东方警方解救的28名被非法拘禁人员中,部分人身上仍有被伤害的痕迹,其中一人前胸有10多处被殴打留下的淤伤、一人被打掉一颗门牙。有一名来自浙江的受害人因拒绝交钱、扔掉银行卡而多次被打,加上忍受不了每天被“洗脑”带来的巨大精神压力,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在准备跳楼自杀时被看管人员发现制止,随后又受到一顿拳打脚踢。

  经过一系列的“教育”之后,部分受害人为了赚回“份子钱”或者获取更大经济利益,主动加入犯罪组织,充当“打手”、“管家”,负责看管其他受害人,同时诱骗新人参与传销,“成绩”突出者更可以成为“主任”、“大主任”。在本案14名犯罪嫌疑人中,就有5人最先也是被非法拘禁的受害人。

  “家庭管理模式”严重侵害受害者精神健康

  一处传销窝点少则拘禁数名受害人,多则十几人甚至数十人,而掌握着钥匙、负责看管的“管家”一般只有一两人,为什么受害人不团结起来采取措施逃脱拘禁呢?经警方调查,传销组织采用的所谓“家庭管理模式”,对被拘禁者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形成了一种“人人自危”的无形精神禁锢,同时配合暴力手段,致使受害人不敢轻易反抗。

  这种所谓的“家庭管理模式”,一方面是通过“洗脑”以及各种威吓、胁迫的手段,摧残受害人的精神,迫使其放弃抵抗;一方面是建立一种互相监视的关系,让每一名受害者都觉得其他人不能信任,自己只要稍有一点“不老实”,马上就会有人向“管家”、“主任”举报。此外,每名被拘禁者还被要求每天写“生活日记”,记录自己的“学习心得”,同时还要记录被监视人的情况,并单独向看管人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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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发传销案的几个因素

  一是被害人警惕性低、轻信他人,往往在被诱骗及拘禁之后才发觉上当。

  二是快速致富的不良心态,因致富心切盲目相信所谓的“致富捷径”而受骗,随后又继续诱骗他人。

  三是法制意识淡薄,有的传销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本来也是受害者,但在加入犯罪组织并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时,仍未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

  四是作案地点隐蔽,较难发现线索,非法传销组织大多利用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为窝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活动的行为。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构成特点: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主要条件,还要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等其他次要的条件;

  2.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仍然予以实施,且要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被骗到窝点参与传销的受害者,每天都要被强制接受“思想教育”进行“洗脑”。

  传销犯罪团伙强行“保管”受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物品。在传销窝点中,甚至连菜刀等物平时都被看管者锁起来。

  通讯员 摄

  (编辑:黄晓芸)

来源:不详   责任编辑:Jy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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