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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场所产权登记不发证

本报讯(记者肖彤兰)记者从市房产管理局获悉,今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登记,只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市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汕头市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商品房屋初始登记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可售房屋基本单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登记证明。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将建筑区划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这一做法,有利于明确建筑区划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分的权利归属,避免权属纠纷,进一步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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