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开颖报道:汕头经济发展不平衡,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从今天起,有效期为5年的《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将逐步解决这一民生难题。
2007年至2010年,我市先后投入9200万元,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1200多套,对3000多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了住房保障。今年我市计划筹建各类保障性住房8616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257套),另外向629户居民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管理办法》规定,凡家庭成员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中心城区工作或者居住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当年度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规定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当月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者出售房产,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产的除外;(三)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补贴出售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四)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已经按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处理;(五)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规定的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材料、现有住房状况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状况和计划生育状况证明材料等。
《管理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核准购买的面积标准为:家庭成员1人的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不超过50平方米,家庭成员满3人的不超过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自出售之日起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原销售价格每年扣减1.5%,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