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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月19日上午,市及城区两级残联、城区地税局联合举行座谈会,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有关问题,从政策、法律依据,以及征缴工作操作流程等方面,与市及城区所属的100多家用工企业的单位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用人单位须按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须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项保障金的征收,我省实行由地税代征的方式。目前我市正进行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010年度审查工作,以计算各用人单位需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时间为7月28日至8月27日。为做好这项工作,市委办根据省委办公厅的有关通知精神,也于此前发出通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工作进行立项督查,要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工作,尽快把这项工作纳入正常轨道。(记者 陈炎雄)

来源:汕尾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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