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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表不开发票乘客可拒付

本报讯(记者郑成武实习生朱朝贵)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将于9月起施行。《规定》指出,出租车不打表、拒载,乘客可拒付车费;司机一年内出现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满三次等情况,主管部门将暂停其从业资格。

该《规定》明确指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交接班、车辆需检修以及计价器失效、失准或者没有安装打印发票时,应当停止营运并显示暂停营运标志。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运费:出租汽车没有安装计价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或者计价器显示运费金额不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出具发票或者发票不清晰的;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招揽他人同乘、更换车辆的。

根据《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如出现将出租汽车交由非本企业的驾驶员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营运的、或出现驾驶与本人从业资格证信息不一致车辆等等违规行为,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此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的、违规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违规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的,处五百元罚款,累计满二次的处一千元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其从业资格。这些情形包括:一年内违反该规定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满三次的;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将出租汽车证件出租、转借他人使用的;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近日召开的《规定》实施动员会上获悉,《规定》施行后,相关部门将建立违章车辆数据库并定期进行通报。对于累计达到三次违章的出租车,属于中心城区的将由市交通运输局吊销道路运输证,属区县的出租车将由区县交通局依法处置。

上图:出租车在医院外候客。

本报记者袁笙摄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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