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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慢性精神病人可免费托养

本报讯记者周敏报道:《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日前出台,并于今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实施。

《办法》对救助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一、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提供免费住院治疗救助。急性期发作及慢性病程急性发作病人统一按每人每天125元的标准收住汕大精神卫生中心、市第四人民医院总部或石分院,一疗程为期2个月;慢性重性精神病人按每人每天90元的标准收住市第四人民医院红莲池病区或石分院,一疗程为期3个月。二、为贫困精神病人提供免费社区服药救助。按每人每年60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免费服药治疗。三、为贫困精神康复者提供康复训练。对经市残联审批同意安排进入住宿型精神病工、农疗机构接受免费康复训练的,按实名制每名每月600元的标准补助康复机构,每期不超过6个月。对进入康园工疗站的日训患者,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助工疗站。四、为贫困慢性精神病人提供托养服务。对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精神病患者,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进入托养机构享受免费托养服务的,按实名制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补助托养机构,每期6个月。五、为纳入城乡低保对象和城镇特困职工的住院治疗精神病人提供伙食费补助。按每人每天补助1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不超过90天。六、特殊应急专项救助。每年安排20万元,主要用于救助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且肇事肇祸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身份一时难以界定的突发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以及住院病人合并重症躯体疾病的医疗救助。七、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标准为每人每个疗程救助1000元。八、澄海区贫困慢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专项救助。按实名制每年专项为澄海区150名贫困慢性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住院治疗补助,标准为每人住院治疗3个月补助1200元。

据悉,本《办法》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有医疗、康复需求的,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人。同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对因特殊情况未申办残疾人证的,在享受项目救助后15个工作日内由其监护人代为申办残疾人证)。除城乡低保对象和企业特困职工外,经济困难家庭须由所在村(居)委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经街道(镇)、区(县)残联加具意见。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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