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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增价格调节基金

  经市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批准,《汕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征收项目和标准为: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发电企业(含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等)以其上网销售电量为依据按照0.001元/千瓦时征收;2、对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额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缴纳税额的2%征收;3、对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不含销售政府保障性住房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缴纳税额的2%征收;4、对烟草专卖企业,以其烟草销售增值税为依据,按照缴纳税额的2%征收;5、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集项目。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

来源:汕尾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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