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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买赃车惹来牢狱之灾

汕尾日报讯(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 玲) 陈某某贪图便宜,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小汽车,不想便宜没占着,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海丰县城三十米大道附近,以人民币13500元的价格向陈某良(已判刑)购买一辆没有合法手续且交易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小汽车,该辆小汽车是惠州某公司驾驶员的被窃车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辆小汽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7084元。2014年8月29日,陈某某在海丰县海城镇一酒店被公安干警抓获,并缴获了该辆赃车。

法院另查明,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5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没有造成被窃财物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5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属有前科,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收购赃物处三年以下徒刑

该案法官介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该案的主观要件看,陈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购买被盗小轿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从客观要件分析,普通市民对小轿车的市场价格都比较了解,价值近60000元的小轿车才卖10000多元,且没有合法手续,可被告人却依然购买,帮助销赃,因此构成犯罪。从司法实践看,大多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并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盗窃、抢劫等犯罪,赃物是不是他人通过非法犯罪所取得的与自己无关。法官指出,赃物是案件的重要物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购买赃物,一方面助长了犯罪分子气焰,对侵财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妨碍了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要提高警惕,对车辆的来源进行确认,认真查看相关的凭证,看是否有合法手续,并仔细观察车辆外形,是否有被撬、更改的痕迹等,当车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合法手续时,千万不能贪图便宜而购买,以免因此涉嫌违法犯罪。

来源:汕尾日报   责任编辑:黄芷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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