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林允源报道:家住金平区的中年妇女邱某,使用假房产证作“抵押”,以借款的方式先后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6.5万元,近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2年8月17日下午,邱某来到中心城区长平路一家商店,以做生意资金紧缺为由,持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5275100的伪造房产证,向巫某提出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据及协议书,约定由邱某向巫某借款15万元,还款期为2013年2月16日,以上述房产证作为抵押。其后一年里,在巫某的多次催讨下,邱某才归还了5000元,余款一直没有归还。后来,邱某干脆不再接听巫某的电话,与其失去联系。
2013年5月,邱某化名“陈某”,以急需用钱为由,提出以自己在汕头中心城区一套房产的房产证作抵押向吴某借钱。同月9日,邱某来到吴某家中,持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1196268的伪造房产证向吴某借款1万元,并立下字据,约定同年6月9日还清借款。不久,邱某又向吴某提出借款1万元,双方进行了交接。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催促邱某归还,但邱某不予理睬,后来与其失去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