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晓敏 通讯员 龙法研) 几名未成年人相约游泳,不料其中一人溺水身亡。不堪丧子之痛的父母将另外几名未成年人告上法庭。近日,龙湖法院对这宗生命权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同游的未成年人均被判赔偿。
去年5月30日下午3时多,未成年人万某、曹某、段某与孟某亮等人相约一同到金叶岛新津河的一处浅水区游泳玩耍。被告万某发现岸边停有一艘拴着绳子的竹排,遂上船划桨玩。孟某亮在万某下船后也上船玩耍,同时解开拴着竹排船的绳子,该竹排船逐渐离开岸边,孟某亮跌落水中。
万某、曹某、段某在看到孟某亮落水后,既没呼救也未报警。事发后,三人拿走孟某亮的手机,一同来到内充公村的一处凉亭。万某将孟某亮的手机砸坏扔进一水沟,同时三人约定不能将孟某亮落水的事告知他人。
6月1日晚,孟某亮父母遍寻孟某亮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下午,孟某亮在新津河出海口被发现,其时他已溺水身亡。7月17日,万某、曹某、段某在公安机关的再三询问下陈述了孟某亮溺水身亡的经过。
不堪丧子之痛的孟某亮父母孟某春、藤某将与儿子结伴玩耍的另外几名未成年人告上龙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与孟某亮等未成年人结伴到河边玩耍、游泳过程中,孟某亮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不顾自身的安全上竹排船玩耍,致溺水身亡,自身有一定过错。三被告在孟某亮溺水后,没有呼救、报警,并约定不能将该事件告知他人,均有一定的过错。三被告的不作为,与孟某亮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不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万某、曹某、段某应对孟某亮溺水死亡造成两原告的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万某将孟某亮价值2000元的手机砸坏扔进水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其监护人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98859.50元。龙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万某应赔偿两原告51,885.95元,被告曹某及段某各自应赔偿两原告49,885.95元,上述赔偿款由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