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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人员范围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人代会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经潮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潮州军分区司令员,潮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二、市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有关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驻我市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五、驻我市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行政关系在潮州的市人大常委会正厅级老同志;

  九、驻潮部队首长,上级驻潮正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除外);

  十、港澳知名人士;

  十一、出席政协潮州市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只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干部。

来源:潮州日报   责任编辑: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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