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敏)自2012年我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地级市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民政重点领域立法,坚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率先制订一系列具有先行性、探索性的特区法规,为促进汕头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国家民政部对我市利用特区立法权,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推广。
2012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出台民政类经济特区法规共有《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等4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拟提请审议的有《汕头经济特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条例》1件;正在研究制定的民政类经济特区法规有《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等2件。
从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民政立法实践来看,其突出特点主要是:利用特区立法权,将立法优势转变为民政重点领域改革的制度优势、发展优势,引领、推动和保障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如为弘扬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了政府、社会、家庭三方的养老责任和互补机制,构建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从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社会服务等方面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更多老年人共享特区改革发展成果。面对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实践经验匮乏,国家和地方层面尚未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现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动谋划,审议制定《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资格、证书登记、教育培训、薪酬待遇以及权利义务等作出纲领性、探索性和创新性规定,以推动汕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