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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提供有偿社会服务

本报讯(记者 刘婉萍)为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我市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近日,该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特区社会工作者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3个级别,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动。

  与此同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简介、宗旨和目标、服务项目、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收费标准、公益服务情况、年检情况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相关信息,通过本机构网站或者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向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资金收支情况和财务审计报告,并通过本机构网站或者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对于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社会工作者或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利用社会工作者或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社会工作者不得以个人名义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偿的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骗取、侵占、挪用、私分政府用于购买服务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林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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