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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取缔擅自设置收费停车站(点)

 本报讯 (记者陈洪镔)严禁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收费停车站(点),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近日,汕头市公安局发布施行《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加大力度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推动城市管理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工作开展。

  《通告》规定,违反规定停车者,处200元罚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的,并对驾驶人记3分;妨碍正常通行的,依法拖离现场。严禁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违者,处300元罚款。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处2000元罚款,暂扣六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闯红灯,越线、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分别对驾驶人记12分、6分、3分。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汽车类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非汽车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通告》还规定,严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200元罚款,对驾驶员记2分。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报废车辆上路;违者,扣留车辆,并从严处罚。对后三轮摩托车等车辆上路非法营运的,一经查获,将一律予以查扣,从严打击处理。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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