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茂辉(左)接受张东明专访。曾强 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经济特区之“特”,不单在于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体制,还在于其拥有特区立法权。近年来,汕头经济特区正是在行政程序立法、预防腐败立法等领域屡有创新,受到了广泛关注。
11月10日,汕头市委书记陈茂辉接受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总编辑、南方日报社社长张东明带队的报道组专访时表示,依托特区立法权优势,汕头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破解科学发展难题,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致力打造法治、阳光、服务政府,不断开创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格局。接下来,汕头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汕头实际,继续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市工作领导等方面下功夫,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汕头的实践中。
●南方日报记者 袁丁 黄学佳 王俊峰
特区立法▶▷
将制定条例保障海外华侨华人投资权益
南方日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粤东西北地区中唯一拥有立法权的经济特区,汕头将如何发挥立法方面的优势,推动振兴发展?
陈茂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这对我们善用特区立法权,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认为,特区的试验权和立法权是全国人大赋予经济特区最大的权力,也是推动改革发展的重要助推器。汕头坚持探索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幸福汕头建设成果的新途径,突出立法的实效性、适用性,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比如,2011年10月制定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紧密结合国家关于“海西”的政策措施以及我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吸引更多台湾同胞在汕头投资兴业创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汕头还特别注重民生立法,探索解决民生领域的各种难题。比如,汕头市自2012年成为全国第一个地级市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以来,注重加强立法创制,先后出台民政类地方性法规4个,政府规章6个,填补了民政重点工作领域的制度空白。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先后在有关文件上批示:“汕头市利用地方立法权,制定一系列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了民政法制建设,很有示范意义”。针对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域后城市转型、统筹城乡发展等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事项进行立法,解决法规适用上的“一市两法”问题,确保我市特区扩大范围后的法制统一。同时突出立法的创新性和科学性,近年来市人大通过聘请立法顾问等形式积极推进立法制度的完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集中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避免部门利益问题。连续5年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尽管国家对地方的立法权限将进一步放宽,但汕头作为经济特区,依然有试验权更大的特区立法权,我们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促进重点领域改革发展。当前,汕头正在举全市之力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这一国家级战略平台,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制定《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条例》,并以条例为核心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以法治保障和引领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海湾新区规划建设,突出解决推动海外华侨华人与祖国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保障海外华侨华人投资权益、搭建海外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平台、推进国际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等重大问题。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我们将继续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智库作用,进一步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立法在改革发展中引领作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水平,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行政改革▶▷
以法治政府构建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南方日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汕头近年来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进行了哪些探索,接下来还将有什么举措?
陈茂辉:近年来,汕头勇于为政府“设规立矩”。2011年,我们率先出台实施了《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构建了统一公正的行政程序规则。与此相配套,汕头市政府还陆续制定了《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这不仅开创了全国地级市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先河,也是我市目前立法体例最完备、立法条文最多的一部规章,从源头上遏制凭人情办事和违纪违法审批。2010年,省委、省政府将我市濠江区列为全省推广顺德经验深化县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和省编办行政体制综合改革联系点。市委、市政府以此为契机,决定在濠江区开展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并出台《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定》和《汕头经济特区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规定》,促进政府职能的精简和转移,开创了政府层级间职权法定化的成功先例。
近期,汕头市政府还将结合实施《汕头市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切实加快汕头法治政府建设。我们将加快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主体的监督,让执法主体率先守法。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推动“汕头政府在线”项目建设,形成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实体窗口和市、区(县)网上办事分厅的虚拟窗口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模式;通过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整合政府部门对外服务热线电话资源,打造阳光法治服务型政府。
反腐倡廉▶▷
法律规章出台前须经制度廉洁性评估
南方日报:近年来,汕头在运用法制手段反腐倡廉方面多有建树,特别是在去年8月成功实施了国内首个预防腐败地方立法。《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年多时间,取得了哪些成效?未来汕头在预防腐败方面还会有哪些动作?
陈茂辉:《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是全省乃至全国比较早制订的预防腐败地方法规,开创了国内同类立法之先河,是我市依法推进汕头廉洁政治建设的一个重大立法实践。条例明确了预防主体与职责,规定了预防腐败的各项教育及防控制度措施,充实完善了预防腐败的各项监督保障制度,并且严明相应的法律责任。其颁布实施,对于建立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努力营造干事创业“安全区”,推进汕头加快发展、跨越发展,助力廉洁汕头建设,并为国家和省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极具现实意义。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效果已经逐步显现,特别是《条例》出台后,极大推动了一批预防腐败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相关措施的执行落实。一些职能部门“可做可不做”、“有压力、有顾虑、难出台”的预防腐败措施,在《条例》出台后成为了“必须做”而且“要做好”,例如:“三公”经费的公开,“三述”工作的全面铺开,等等。《条例》的出台开始发挥制度最高形态的作用,以其特有的强制性,有力推进各项预防腐败措施的贯彻执行。
今年10月,我们又颁布实施了《汕头经济特区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要求市政府拟订法律草案和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并且从评估机制、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式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范。这是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腐败的又一项创新举措,对于进一步从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意义重大。
近期,汕头市政府还将陆续出台《汕头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预防腐败条例的配套制度同步推进。此外,汕头在行政服务电子监察、机关单位内部廉政风险防控、打造具有本土特色的廉政文化等领域,也都在进行新的探索。
深化改革▶▷
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制约又协调
南方日报:在法治的保障和引领下,您认为汕头接下来会在哪些重点领域实现制度突破?
陈茂辉:全面深化改革,是汕头重塑体制优势,增强发展动力的唯一途径。我们将以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找准突破口,抓住着力点,在一些事关汕头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创新,力求取得实质性进展,释放更多改革红利。
一是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逐步推进“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体系建设,大力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在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进行试点,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吸引各类企业平等进入特许经营领域,争取在现代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有新突破。
二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的预算编报体系,强化预算约束力。明确市、区(县)、镇(街道)事权划分,建立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
三是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以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为载体,规划建设金融商务区,开展金融政策创新试点,争取在人民币跨境双向投融资、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开放、投资贸易便利化等方面有新突破,吸引金融服务机构集聚。结合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发展新型电子支付业务,争取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
四是着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创新政府管理模式,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注重发挥法治作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营商法规体系,完善执法程序,实现由依靠“政策洼地”吸引向“环境高地”吸引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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