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洪镔)我市在加强民政立法创制工作中,将立法优势转变为民政重点领域改革的制度优势、发展优势,注重立法项目创新、立法内容创新、立法机制创新,从而使出台的民政法规紧跟形势,紧贴实际,更好地引领、推动和保障民政事业发展。
立法项目创新。如何在新情况、新形势下做好民政工作,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将起到引领、规范实际工作的作用。从近年来汕头民政立法实践看,立法项目创新贯穿了我市民政立法的全过程。《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是国内第一部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是广东省内第一部地级市制定的规范村务公开方面的法规,《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第一时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是继湖南、广州、上海之后该领域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正在制定的《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在全国立法中也尚属首创。
立法内容创新。我市在保持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原则下,结合本地实际,对民政立法内容作了许多探索性、创新性的规定,增强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比如,按照国家、广东省、汕头市相关规定,村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人大监督、纪委牵头、民政协调、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具体实践中,对村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更多的是以各级党委(纪委)文件形式予以规定。而根据有关立法技术规范,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宜对党委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如何将各级党委(纪委)对村务公开的具体要求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亟待《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创新。汕头市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基础上,将上级对村务公开的规定要求概括成十九项内容写入条例,并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以自主创新的内容较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又如,随着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的降低,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享有募捐资格的呼声日益高涨。为适应这一需求,《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法定募捐组织外,将“非营利事业单位和依法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并列入募捐组织范围,并明确规定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这种制度设计,既可使募捐市场形成“适度竞争”的局面,最大限度地聚集捐赠资源,也可以防止“多头募捐”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地利用捐赠资源。
立法机制创新。在推动民政立法过程中,我市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民政立法工作机制。市民政局根据本市立法现状和发展思路,及时提出立法规划,并做好请示、协调、上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制局积极支持配合,提前介入,与市民政局一道联合调研、联合起草、联合修改,大大简化了立法环节,加快了立法进度,保证了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