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晓敏 通讯员 魏楚翡)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办理“0元预存送手机”业务,却把领取到的手机进行销售,自己获利。近期,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采用欺骗委托人,骗取委托方当事人财物的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发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推出“0元预存送手机”业务。客户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该客户的固定电话机主身份证复印件,就可办理“0元预存送手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可代办“0元办理电信手机”为由,得到了王某华、黄某金、张某杰、林某育、许某钦等多人的委托及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王某先后将王某华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转交给翁某桂,让他负责办理“0元预存送手机”业务,并申领手机。
被告人王某先后收取了翁某桂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申领到的苹果5手机8部、三星S4手机3部,总价值51620元。王某收取这些手机后,并没有把手机交给委托人,而是骗他们说电信部门拒绝办理业务,没有申领到手机。随后,王某将11部手机部分自用,部分在网络销赃,得款31700元。电信公司在工作中发现在该公司办理“0元预存手机”业务的部分客户,领取手机后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遂与担保固定电话的机主联系,机主均称没有到电信部门办理此项业务,也没有领取到手机。
在此期间,多位被害人发现王某涉嫌诈骗。为息事宁人,王某替他们补缴部分通话费用共155.6元。至案发时,王某实际骗得被害人51464.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委托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合同诈骗罪。又因被告人王某之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