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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召开宣判会依法对罪犯郑兴红执行枪决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普宁召开宣判会,对郑兴红犯抢劫罪一案公开进行宣判。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郑兴红执行枪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郑兴红(曾用名郑兴仁,男,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初中文化,农民)与陈某、赖某(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共谋以租车为名抢劫汽车,为此购买了2把开山刀。2006年1月21日17时许,郑兴红、赖某在普宁市租乘被害人邵某驾驶的黑色捷达轿车前往河源市接陈某。接上陈某后,郑兴红等人乘车至深圳市龙岗,后陈某谎称要到东莞市塘厦镇接人,至塘厦镇莆心湖大道时,陈某下车假装找人,伺机打电话叫赖某动手。郑兴红趁随车带路的被害人黎某(邵某舅舅,殁年42岁,时在东莞市塘厦镇务工)下车让座时,持开山刀砍击黎某。黎某反抗,但被上前的陈某抓住,又被郑兴红砍击数刀。黎某挣脱逃跑,郑兴红持刀与陈某追赶。与此同时,赖某在车上用胳膊勒住邵某颈部,邵某挣脱后跑进附近荔枝园,赖某持刀追赶未果后返回车边,拾取黎某掉落地上的手机及银行卡等物。随后,赖某赶上郑兴红,与其一起持刀砍击黎某,致黎某死亡。

  另经法院查明,2009年8月,同案被告人龙某(已判刑)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女,殁年41岁)及其男友欧阳某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找被告人郑兴红帮忙实施报复。郑兴红在得知被害人张某可能有几万元存款后,决定抢劫。郑兴红纠集同乡人郑某(在逃)来到普宁市,2010年7月3日13时许,两人携带尖刀、钢珠枪到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张某的出租屋内,持刀威胁张某交出财物,并用刀刺伤张某,用电线捆绑张某,用尖刀捅刺张某致其死亡。郑兴红和郑某搜取张某手机、黄金戒指后,驾驶张某停放在门外的电动车逃离。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一审判决郑兴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兴红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原判的裁决。张夏阳 许慕华

来源:揭阳日报   责任编辑:邱洁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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