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婉萍)装修时擅改房屋的原有结构和使用功能,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却还偷偷地租借给他人居住……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不过,随着《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些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正式被立法禁止。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并按照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维护房屋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防雷、电梯等共用设施v设备w的使用安全;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与修缮,保存历年修缮房屋记录;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前,做好房屋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发生房屋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等。同时,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在承重墙上开挖或者改变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擅自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或者扩大洞口;擅自在房屋外立面、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危害房屋安全……
《条例》还明确,用于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酒楼、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此外,经鉴定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禁止对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险的危险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违反此规定,将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将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