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蔡晓丹)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对举报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的人员予以奖励,我市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有效期至今年8月31日。近期,市交通运输局拟将对上述《暂行办法》修订为《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出租车司机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时不按规定出具发票、违反规定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规定中断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服务态度恶劣、未按规定摆放从业资格证件及无故绕道行驶这七类行为,乘客均可向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投诉。
乘客在投诉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被投诉车辆的车牌号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码,投诉事项及发生时间、地点;并提供能证明投诉事项的有效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相片、乘车发票等。投诉人投诉时能提供上述材料,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且自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投诉的,每宗次给予投诉人100元的奖金。
据悉,意见征集截止9月12日,市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来函等多种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