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蔡晓丹)为广泛征求民意,市交通运输局昨天公布了《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9月5日,市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方式参与意见征集。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及时、公正处理各类出租汽车服务投诉,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市交通运输局于2012年7月24日印发了《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和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拟将对《暂行办法》修订为《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内容共分为四章,其中第二章是“受理条件与范围”,里面提到,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时不按规定出具发票、违反规定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规定中断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服务态度恶劣、未按规定摆放从业资格证件和涉及经营服务质量的其他行为这7类行为将纳入投诉受理范围。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供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投诉事实和过程以及投诉请求。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投诉或咨询内容在职权范围内能当场处理的,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按职责可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当场给予解答和处理。投诉内容需进行调查核实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复杂的投诉案件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