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至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召开宣判会,对曾繁明犯抢劫罪、张前建犯抢劫罪、抢夺罪和洪锦涛犯故意杀人罪三案公开进行宣判。宣判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上述3名罪犯执行枪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曾繁明(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与同案被告人杨某(已判刑)购买两把水果刀共谋抢劫,2010年4月22日21时许,在省道234线揭阳市区凤潮村路段,搭乘被害人刘某(殁年44岁)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潮安县彩塘镇,行至炮台镇新市村玉麟大道路段时,用刀威胁刘某交出钱财,当刘某掏出现金时,杨某用刀捅刺刘某右腿,曾繁明用刀捅刺刘某颈部,杨某劫取刘某现金20元后与曾繁明逃离。刘某因左颈内、外动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前建(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小学文化),2011年12月6日晚11时许,乘坐唐某(在逃)驾驶的摩托车至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伺机抢劫。被害人陈某(女,时年16岁)乘坐人力三轮车经过,张前建与唐某尾随其至普宁市流沙新安村安东街一巷口,对陈某实施抢劫,陈某反抗,唐某遂对陈某实施殴打,张前建也驾车撞击。在新安村东市场一烫珠厂二楼的被害人张某(殁年15岁)、李某(时年16岁)等人见状各持水管下楼欲行制止,张前建与唐某驾车逃至新安村睦邻路一酒店门前时摔倒,张某和李某追上前实施抓捕,张前建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张某,李某见状持水管击中张前建所戴头盔,张前建又持刀捅刺李某左侧胸部,随后乘坐唐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张某因胸部创伤主动脉破裂致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另外,被告人张前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称,2011年11月27日下午4时许,在普宁市下架山镇汤坑村一路口处,强行拽下骑自行车经过的黎某(女,时年36岁)佩戴的一对金耳环,随后逃离。
被告人洪锦涛(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生于江西省吉水县,初中文化,农民工),2011年11月5日上午因女友提出分手,用刀割腕自杀未遂。当日11时许,行至榕城区一香蕉园内,遇见被害人尹某(殁年6岁),遂生杀人发泄之念,将尹某哄骗到香蕉园厕所内,用刀砍击其颈部数刀,致尹某颈部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2月12日、2012年10月29日和12月18日,一审判决曾繁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前建犯抢劫罪和抢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洪锦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3名罪犯均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13日、2013年11月4日和11月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三案维持原审原判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