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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配设施移交将有“明账”可查

 本报讯 (记者肖彤兰)房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工作将有“明账”可查。近期,市房产管理局在官网发出相关通知,要求各开发建设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房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工作,使公共配套设施移交有关各方权责明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该《通知》要求,房产开发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的房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其中包括:社区配套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社区活动中心、居委会办公用房、体育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宁养中心、公共停车库(位)、医疗卫生站、文化站、邮政所、警务用房、消防站、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垃圾卫生站、110KV变电站和220KV变电站等公共设施,其配套标准应根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和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要求执行,分别按有关规范向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归口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移交。

  房产开发建设企业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其图件规定的公共配套设施情况,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列明房产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和位置;申请房产销售现房备案时,将房产公共配套设施具体交付使用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证明作为办理原件之一。

  另外,房产开发建设企业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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