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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本月起发放

本报讯 (记者李敏)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是我省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期。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两类人群——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用人单位若不发,或面临最高达1万元的处罚。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若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林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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