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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要求优先保障底线民生所需支出

本报讯 (记者陈洪镔)日前,市府办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对底线民生保障项目的资金倾斜力度,优先保障底线民生所需支出,切实按照保障项目、保障对象、保障水平,落实本级财政分担比例,确保底线民生保障所需资金足额纳入每年的预算安排计划。

  《意见》要求,从2014 年起,在确保各区县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达到城镇333 元、农村160 元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分类确定不同地区的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力争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达到粤东西北地区前列;2015至2017年,逐年提高低保补差水平,大力改善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水平。实施农村五保对象“幸福晚年”计划,从2014年起,各区县每年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当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使全市农村五保人均供养水平在粤东西北地区保持前列。

  《意见》提出,要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实行全额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2014年基本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2015至2017年再逐步提高救助比例,使人均救助标准在全省救助水平以上。要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2015年7月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00 元;2017年前,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要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从2014年起,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津贴标准,把极重度(一级)和重度(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200元,贫困残疾人生活津贴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600元;2015年起,逐年提高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津贴标准。要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全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林敏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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