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林允源报道: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药业公司起诉医院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经认真审核原告提交的各种证据,认定了被告潮州市某医院拖欠原告汕头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货款的事实,一审判决被告应付还拖欠原告的货款90455.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汕头市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与潮州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潮州医院)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潮州医院下订单,汕头公司经确认后2天内送货到潮州市;结算方式为半月结5日内还清;潮州医院若逾期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拖欠款项的日千分之三向汕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2年6月12日至次月31日期间,汕头公司共销售给潮州医院药品合计价款90484.1元。抵除此前结余的货款28.7元,汕头公司同年8月1日向潮州医院发出对账函,载明截止2012年7月31日,该公司应向医院收取的金额为90455.4元。潮州医院在对账函数额相符一栏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在对账函中确认结欠原告货款90455.4元,该款至今没有归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付还尚欠原告的货款。因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半月结5日内还清,双方于2012年8月1日对账确认了欠款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付还货款90455.4元并从2012年8月20日起按日3%。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及理由充分,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