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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给他人遭遇“老赖”躲债

  借款给他人,追讨时却遭遇“老赖”或刻意转移财产躲债,这时该如何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利益?日前,汕头仲裁委就受理了这样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通过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最终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这也是去年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市仲裁委受理的首例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市民巫某在2011年下半年分两次借给市民杨某共计人民币210万元,可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杨某却迟迟没有还清借款,令巫某十分头痛。双方“拉锯”了一年多,无奈之下巫某决定讨诸法律,但又怕打官司期间杨某转移财产以躲避债务,于是来到汕头仲裁委咨询可否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得到仲裁委明确解答。   去年9月,巫某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杨某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仲裁前保全,该院随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杨某价值210万元的房产。此后,巫某持法院裁定书及其他立案材料向汕头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于巫某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杨某转移自己的财产,又促使杨某自觉面对自己的债务。在这个前提下,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很快便自愿达成和解,圆满解决了这宗借款纠纷。   汕头仲裁委就此提醒市民,在债权得不到实现且情况紧急时,为防止债务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从而躲避债务,权利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时保障自己的利益,也为自己在仲裁程序中取得主动权创造积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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