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报道:深更半夜,两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一死一伤的悲剧。经检验,两名涉事摩托车驾驶员都是醉酒驾驶。近日,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伤者在伤愈后被押上法庭受审。
28岁的男青年丁某是潮阳区人,以务工为生。去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丁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粤D号牌摩托车途经潮阳区文光街道南桂园路段,与姚某驾驶的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顿时“人仰车翻”,均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两车也不同程度地损坏。在这宗交通事故中颅脑重型损伤的姚某经抢救无效,于半个月后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丁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姚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均属醉酒状态。当地交警部门勘查认定,丁某饮酒后驾驶安全技术检验过期的机动车且没有靠右侧道路行驶,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去年6月,丁某的亲属与死者家属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丁某一方赔偿对方各种费用共计2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请求不要追究丁某的刑事责任。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其本人也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