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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制定实施国内首部预防腐败地方法规

 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如何注重预防腐败、注重制度建设,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去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是我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在全国率先将预防腐败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一次重要立法实践,体现了我市着力打造廉洁汕头的坚定信心。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纪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预防腐败立法工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茂辉主持市委常委会专门研究预防腐败立法问题。

  该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内首部预防腐败的特区法规,条例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预防腐败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将党和政府有关预防腐败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法制化,同时,借鉴和参考国(境)内外反腐工作卓有成效的做法和有效举措。条例明确了预防腐败各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预防职责。规定了预防腐败的各项教育及防控制度措施,通过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三公经费”公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财产申报核查、防止利益冲突、“裸官”任职限制、廉情评估等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充实完善了预防腐败的各项监督保障制度,通过多种监督方式和较全面的保障措施,构建起制约权力的大监督格局。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预防腐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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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郑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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