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泽春 通讯员 龙法) 市区一名供货人杨某被某饮食店长期拖欠货款且追讨无效,饮食店的多名参与经营者却相互推诿还债义务。那么,这笔数额巨大的货款究竟该由谁来还呢?日前,龙湖区法院审结了这宗债务纠纷案,厘清了原告杨某与这家饮食店多名被告参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判决该店法人代表陈某付还供货人杨某货款11万多元。
原来,杨某自2007年开始向陈某、蔡某经营的某饮食店提供货源。货款以每月进行结算,平时由陈某联系杨某送货,货到后由饮食店的员工签收,再由杨某于每月初向该饮食店管理财务的蔡某进行结算。陈某、蔡某一直都是以股东的身份主持店内业务及与杨某交流,双方保持着正常供货关系直至2011年11月底。之后因陈某、蔡某对饮食店进行了重新装修,资金短缺便拖欠杨某4万元货款。当时蔡某向杨某出具欠款条并加盖饮食店财务章,双方恢复了正常生意往来。去年4月份开始,饮食店便没有及时进行结算。而杨某还正常供货至去年5月底,并从5月份开始向陈某、蔡某追讨有关4月份所欠货款,但陈某、蔡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至去年6月,经杨某再次催讨,蔡某及其丈夫答复他说现在该饮食店陈某已经没有股份了,自去年6月份起向饮食店的供货与陈某无关,只认他们夫妻二人就行了,只要能正常供货便把去年5月份3万多元欠款先付清,今后的货款只认他们夫妻的,与陈某无关。这一点也得到陈某的证实。但这之后,蔡某夫妻不但没有将所欠杨某去年5月份的货款付还,还拖欠杨某从去年6月1日至7日提供给他们单方经营的8000多元货款。
经杨某再三催讨,蔡某夫妻二人将欠款责任推给陈某,说陈某是法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且再也不接杨某电话。因杨某无法追讨到有关货款,故起诉至龙湖法院,请求判陈某、蔡某付还他货款11万多元。
经龙湖区法院查明,二被告经营的饮食店系一家个体工商户,该饮食店的工商登记经营者为陈某;原告杨某多次向饮食店提供货源。该法院认为,饮食店向杨某购买货物,并向杨某出具了“欠款凭证”和“商品调拨单”,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陈某作为饮食店的经营者,原告杨某要求其付还拖欠的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及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该法院判决陈某付还杨某货款1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