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为规范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维护非公募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汕头市民政局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止。
该办法规定,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募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非公募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办法还规定,非公募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非公募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非公募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