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潮汕文化 传播民族影音 振兴潮汕艺术 凝聚民族精神

幼童持玩具手枪射伤玩伴 父母负责赔偿

  小孩持玩具手枪射伤邻居玩伴眼睛,不幸事故的后果应该由谁负责?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宗发生于邻里幼童之间的损害赔偿案,法院裁定双方父母因监护不力,双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去年2月2日,5岁的东东(化名)到7岁的明明(化名)家玩耍时,明明持塑料玩具手枪向东东射击,没想到塑料子弹竟然击伤了东东的左眼。东东马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眼球钝挫伤、前房积血、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房角劈裂,住院11天后出院,治疗费用共4484.38元。医生还再三叮嘱:最好是到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继续治疗。3月12日,东东前往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进行白内障抽吸和人工晶体植入等手术,住院共9天,支出医疗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合计7884.31元。出院后至2013年3月11日,东东又先后共8次到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复查,共支付各相关费用合计12275.82元。此外,东东还于2012年8月9日到汕头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一次。在此过程中,明明的父母已先后为东东垫付医疗费用17984.38元。

  经广东东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东东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东东、明明两家人平时关系较好,因而事发后双方都没有声张,直至2012年3月24日,双方父母因治疗费用的问题谈不拢,遂向村干部报告。鉴定结论出来后,东东的父亲又找村干部、司法所,因协调未果,东东的父母将明明及其父母告上了法院,请求判决其赔偿东东人身损害赔偿款共87288.09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伤害事故责任划分和经济损失的负担问题。伤害事故发生时,原告东东5周岁,被告明明7周岁半,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不受伤害或致害他人等责任,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对被监护人受伤害或致害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里玩耍时使用具有一定伤害力的玩具手枪发射塑料子弹,致伤原告左眼,被告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督、阻止其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监护责任,应承担该案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是刚满5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陪同,独自到被告家里玩耍,致被伤害,原告的监护人未能尽到保护原告不受伤害的监护责任,应承担该案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责任。因此,被告明明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该案伤害事故已经明确部分经济损失额的70%为(66727.81×70%)46709.47元的赔偿责任,其余30%的经济损失由原告东东的监护人自行负担;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问题,因被告对造成原告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原告精神抚慰金请求,一审法院酌定为3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款,部分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为46709.47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49709.47元,抵除被告已垫付原告医疗费用17984.38元后是人民币31725.09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今后人工晶体置换手术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并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接案后,市中院民一庭主办法官认真研究案卷,经多方了解,考虑到该案是发生在邻里幼童之间的伤害事故,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今后仍需相应治疗,且在此前,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倘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主办法官从案件的实际伤害情况及后果、邻里和睦、社会评价、诉讼经济等角度,细析利弊,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化解其对抗与误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明明的法定代理人在已付医疗费用17984.38元的基础上,另一次性赔偿东东80000元;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东东不得再就本案事故向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

  该案件处理,既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减少了双方不必要的讼累、化解了两个家庭矛盾纠纷,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核心价值观,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揭阳日报   责任编辑:黄晓芸 
    大名:    提醒:理智评论文明上网,拒绝恶意谩骂。

评论正在加载中...

相关内容

最新潮汕影视
随机推荐潮汕影视

潮汕爆笑喜剧:抓鳖-2011贺岁片

贺新年全新潮汕小品:分家(第四集)
华龙潮汕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留言反馈 | 友情链接
华龙潮汕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8-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