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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渗井排放有毒物质 可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8月2日,市检察院和市环保局在汕尾电大多媒体教室联合举办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及“两高”司法解释专题讲座,进一步提高全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和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的环保法制观念和意识。  据悉,日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包括:致30人以上中毒;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排放有毒物质;致3人以上轻伤或一人以上重伤等。   (钟必远  黄伟)

来源:汕尾日报   责任编辑:莫笔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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