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彦恂)记者了解到,《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每次将获500元奖励。
该办法提出,举报人举报环保设施不合格、超标排污水、倾倒焚烧有毒物品等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市环保局举报。举报奖励金额每次为500元,情节严重并且举报人积极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根据该办法,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查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