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婉萍)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救助,日前,我市制定了《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
据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以及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伤者或举报人、证人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以上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方没有经济能力垫付抢救或者丧葬费用,也由救助基金中的代管资金给予垫付。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中的代管资金给予道路交通事故死、伤者或举报人、证人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因案件久侦未破,或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导致严重伤残的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或因当事人死亡,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案单位已结案,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生活困难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举报人、证人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因不服处理结果长期进省、进京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生活困难,当事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造成除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方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其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确需一次性困难救助的。
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同一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同一受害人困难救助以一次为限,并遵循小额救助原则,即:救助对象生活特别困难的,个案发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救助对象生活比较困难的,个案发放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救助对象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的,个案发放额度一般不超8千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须报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