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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法院圆满审执一家庭矛盾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

  为给二儿子腾出结婚用房,10多年前揭阳蓝城区一对父母带着最小的孩子搬到别处居住;如今年事已高的父母认为4个子媳(案件中的4名被告)均有能力自行寻找居所,以需要条件较好的居住环境为由,要求二儿媳还房屋,却遭拒绝,于是将子媳4人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返还……日前,经多方努力,榕城法院圆满审结并成功执行了这宗因家庭矛盾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当事双方均表示满意,既化解矛盾,又维护了家庭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法律效果。

  事情还须从头说起。

  许某明(男,1944年8月29日生,蓝城区磐东人)、许某卿夫妇于1983年向所在村集体购买二间宅基地,1985年建成房屋。1993年5月30日,揭阳市榕城区国土局向其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原告许某明享有。

  纷争

  1996年,许某明夫妇长子许某标同王某结婚,全家居住在上述房屋。2003年其次子许某伟与林某结婚,居住在二间房屋的其中北面畔一间,而其长子许某标夫妇则居住有南面畔一间。许某明、许某卿夫妇则同其第三子许某某搬迁到借来的老屋居住。

  转眼10多年过去,如今,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的许某明、许某卿夫妇向儿媳讨还房屋,遭到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将儿子媳妇4人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4名被告搬离居所,返还居住房屋。

  判决

  原告许某卿在诉讼期间声称若不判决返还讼争房屋,便要在法院服毒自杀。被告人一方则发出狠言,房屋是自己的,谁要来争会出人命!双方矛盾极易激化,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社会和谐。

  经审理,榕城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的宅基地为原告许某明所有,原告同意提供其他房屋给被告居住,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标、王某、许某伟、林某返还原告许某明、许某卿上述讼争房屋。

  执行

  判决生效后,四被告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许某明、许某卿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后,执行局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四被执行人情绪很大,表示死也不肯搬走,扬言若要强制搬迁,便要打死申请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则到法院要求强制被告人搬迁,就在2013年2月6日(农历12月26日)那天,申请执行人又到法院要求强制搬迁。办案干警耐心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劝其回家安心过年。春节过后,申请执行人又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和解

  其实,针对此类家庭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该院始终坚持和谐执行理念,力争“案结事了人和”。该院执行局领导多次同负责案件执行人员一起,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着重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执行人员先后多次到该村调查,摸清原、被告双方家庭矛盾所在的症结和根源,主动邀请所在村的民政部门、村书记和妇女干部以及申请执行人许某明的兄弟、房亲等协助做调解工作。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多方努力,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最终达成分家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一揽子解决住房和老人生活费问题:讼争房屋分别分给被执行人许某标、王某和许某伟、林某,厝地3间分给申请执行人的第三个儿子许某某。其三个儿子许某标、许某伟和许某某则每月1日分别付给许某明、许某卿生活费人民币300元、200元、300元。

  眼看着一场可能引发家人反目成仇的危机终于过去,在该院的主持下,经各方合力,最终息纷止争,既维护了家庭和睦,又解决了实际问题,双方当事人连声对执行人员表示感谢。

  林武欢 张剑锋

来源:揭阳日报   责任编辑:黄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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